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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民生改善情况,为政府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政策制定以及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提供统计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资料来源按时报送。本制度原则上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统计机构布置。

  (三)本制度为年度报表,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对数据审核无误后报国家统计局。

  (四)本制度所列指标按当年统计口径填报,价值量指标均按当年价格计算填报。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指标均应填报全年数或年末数。个别指标当年无数据时暂用最近年份的资料代替,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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