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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一)为了解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运行和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测算文化及相关产业主要指标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范围、资料采集方式、过录方法和综合汇总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上报。

  (三)本制度是综合年度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并在单位库中标识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

  (四)本制度中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法人、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和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法人的年度数据,由各地区在国家统计局网报平台上进行基层数据过录并综合汇总。规模以下文化制造业企业法人、限额以下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规模以下文化服务业企业法人、文化服务业事业单位和文化服务业其他单位的年度数据,由各地区按照要求进行综合汇总。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基层数据调查方案、部门统计资料或有关资料的采集方案,并按照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渠道每年收集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网报平台于次年5月底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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