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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统字〔2018〕1号

火炬区管委会统计办,各镇(区)统计办,市局各科室(办、中心):

现将《中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统计局

201813



中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参照广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及常规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执法检查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在市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科室配合。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先随机抽取镇(区),再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包括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其随机抽查事项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各镇(区)统计办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六)各镇(区)统计办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七)各镇(区)统计办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全市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市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以全市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中四上单位名录库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一条 以全市范围为检查对象的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随机抽取镇(区)。在市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见证下,对市内所有镇(区)进行排序,由市统计检查组人员按需要数量随机抽取镇(区)。

   (二)随机抽取调查对象。根据检查专业,在市、镇(区)统计机构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中镇(区)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由市统计检查组人员采用随机方式按需要的数量抽取。直接从全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对全市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由市统计检查组人员采用随机方式按需要的数量抽取。

第十二条  以特定范围的统计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由市统计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抽取镇(区),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镇(区),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镇(区)。当出现突发或其他特殊情况,不便于开展执法检查的,经报市统计局相关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法制科提出检查组组长人选和成员人数报市统计局相关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镇区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五条  对检查过的统计调查对象2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被举报或发现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存在统计数据异常、数据质量管理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纪违法嫌疑的镇区和统计调查对象,可依照《广东省统计局数据质量重点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重点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依照双随机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按照《中山市统计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在相关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典型案件按规定进行通报、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统计局各专业组织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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